天富线路_事关900万保险代理人前途 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出台

作者: www.netxj.com 分类: 天富新闻 发布时间: 2021-01-02 11:45

人民网北京12月29日电 (张文婷)随着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规范出台,个人保险代理人长期存在的流失率大、素质参差不齐、保险专业服务能力不足等窘境有望打破。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引导保险公司规范有序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推动保险市场发展壮大形成一支更加专业化、职业化和稳定化的销售人员队伍。

个人保险代理人发展窘境有望破冰

据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个人保险代理人1992年引入我国保险市场后,人员队伍发展迅速,逐渐成为保险营销最重要的渠道。截至目前,全国保险公司共有个人保险代理人900万人左右。

多年来,个人保险代理人渠道贡献的保费占据我国保费规模的半壁江山。银保监会数据显示,2020年前三季度,全国个人保险代理人渠道实现保费收入1.8万亿元,占保费总收入的48.1%。个人保险代理人在普及保险知识、推动保险业快速增长、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

即便如此,保险代理人制度存在的问题依旧不可忽视。上述负责人指出,个人保险代理人队伍长期存在大进大出、素质参差不齐、保险专业服务能力不足、社会形象较差等问题。为此,银保监会高度重视上述问题,积极采取措施引导行业妥善解决,全面研究建立比较完善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明确政策要求和导向,进一步规范相关业务,防范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

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侧重破除营销层级关系

什么样的保险代理人可以称之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通知》指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直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自主独立开展保险销售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业内人士分析,类似与“加盟”模式,如此设置目的在于破除组织层级,打破原有营销团队的金字塔结构。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我国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归属于个人保险代理人范畴,其“独立”更侧重于破除保险营销的层级关系,这是与成熟市场独立代理人接轨的前提和基础。考虑到我国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还处于初启阶段,管理方式手段还在摸索,管理责任落实还有待抓实,暂不强调其在业务上与保险公司的“独立”,将随着实践深入和时间推移渐次研究。

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不得发展保险营销团队

成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门槛有哪些?《通知》明确,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通过保险基本理论和保险产品知识专门培训及测试。从事保险工作5年以上者可放宽至高中学历。同时,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应具有承担经营风险的意识及未受到相关处罚等基本条件。

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如何展业?《通知》提到,经保险公司授权,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可以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协助保险勘查和理赔等活动;保险公司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可以根据其授权,代为办理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有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资质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经其授权可以销售经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但需事前符合销售该非保险金融产品所要求具备的资质。

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可以按照保险公司要求使用公司标识、字号,可以在社区、商圈、乡镇等地开设门店(工作室)。

此外,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所聘请辅助人员可以协助出单、售后服务等辅助性工作,不得允许或要求其从事保险推介销售活动,不得对其设定保费收入考核指标。辅助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

在佣金方面,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直接按照代理销售的保险费计提佣金,不得发展保险营销团队。

保险公司需严控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准入关

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对于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管理责任有所强化。《通知》指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开展保险代理活动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其所属保险公司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在管控责任方面,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选拔机制,严把人员准入关;加强业务授权、业务行为、执业登记管理,严把日常管理关;加强风险排查,对有销售误导、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人员,及时解除代理合同,严把退出管理关。

据了解,华泰财险、阳光财险和人保财险已先后开展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试点工作。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充分尊重各财产险、人身险公司的自主选择,不强制保险公司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队伍,对有意愿且承担管理及法律责任的保险公司予以鼓励和支持。

华泰保险集团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王梓木表示,经过近百年发展,这种模式在国外已经是一种较为成熟、主流的保险销售商业模式。在我国虽然为新生事物,但看好其未来的发展。

(责编:张文婷、张晓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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